交强险,我劝你还是买了吧
2024年0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如果一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如果车主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把车借给别人开,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将坐在被告席并面临真金白银掏钱的风险。
同时,现在市面上存在大量的以安全统筹的名义出现的类保险业务,安全统筹险并不是真正的保险,其作用不能替代交强险,在发生事故后,车主仍然不能免除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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