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所借债务另一半是否参与偿还
在生活中,曾经存在大量的配偶一方在外借债。另一半并不知情,后因夫妻共同债务被迫参与还款,这产生了大量的“被债务”问题,为此,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也充分吸收了该司法解释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读出,根据此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共债共签”。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负,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债务产生系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须对此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来源于民法中对夫妻之间进行日常家事代理,也符合生活实践。
三是债权人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所负。在在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下,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时,特别是在举债数额巨大,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举证责任的规定,能有效的避免无辜另一半“被债务”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