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标电动自行车肇事,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所谓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是指2018年5月17日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我国作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最高的国家。截至2023年末,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4亿辆,平均每5户家庭就拥有4辆电动自行车。而电动自行车因其价格便宜,驾驶简单,成为了很多人出门的首选交通工具,其中更是不乏老人和儿童。超标电动车因其速度明显偏快、重量明显偏重、外形尺寸较大的特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产生的撞击破坏力、危险性几乎等同于机动车(摩托车),交通肇事后,也常被车辆管理部门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为达到机动车性能标准,作出属于机动车的认定,在面临赔付时因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而被对方要求由肇事方自行承担交强险内赔偿责任。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是否因当自行承担交强险内赔偿责任,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印发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第八条明确: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 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但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河南省焦作市中院案号“(2019)豫08民终3033号”案件,裁判认为:考虑国家并没有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的现状,电动车即使被鉴定为机动车,因其不能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不可归责于车主。另外,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可预见性,不能严重偏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和通常理解。社会公众对机动车的普通理解和认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以及工程机械车辆,在大家日常观念里,普遍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如仅凭鉴定意见,不顾社会公众认知感受、当前车辆管理现状等因素,让当事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势必会让社会大众无所适从。因此,不支持要求电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同时,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的,投保义务人不因此加重责任。
随着各地对超标电动车的规范化管理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超标电动车已经逐步登记上牌购买交强险,相信未来,超标电动车也将与机动车一样,能够通过交强险的形式有效转移、减轻个人风险和压力负担。